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滨办字【2009】33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县级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各高等院校,军分区: 《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滨州市委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
滨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山东省城镇退 役士兵安置档案计分考核暂行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范围 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即:(1)服役满2年的城镇义务兵;(2)一至二期城镇复员士官;(3)三期以上转业士官;(4)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 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5)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按照鼓励先进、公平竞争、妥善安置的方针,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和“三公开 一监督”(安置办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安置办法。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安置部门组织实施。各安置地根据省、市下达的安置计划,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档案考核。 (三)重点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 优先安排。 三、考试考核办法 (一)文化考试 文化考试采取笔试形式,重点测试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及能力,不指定教材,不搞考前辅导培训。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实施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公布成绩。文化考 试由政府安置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市安置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考试的指导、检查。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总分 100分,考试由各安置地自行组织,考试内容由各安置地自行确定。 (二)档案考核 档案考核工作由当地安置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并全程监督。根据退役士兵档案原始记载和退役士兵提供的有效证件,实行逐项考核,综合计分。 1、加分项目: (1)军龄分。在部队服役一年加5分(军龄计算时间,按武装部批准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2)奖励分。服役期间被授予嘉奖或优秀士兵的加5分、三等功加10分、二等功加30分、一等功和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40分。奖励分按最 高分加分,不累计加分; (3)其他分: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6级残疾等级的加10分,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7至8级残疾等级的加5分;1至4级伤残军人子女加5分,烈士子女 (第二代)加10分。 2、扣分项目: (1)服役期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减10分、受记过处分的减15分、受记大过处分的减20分; (2)对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扣20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安置资格。 3、综合计分: 按照文化考试成绩与档案考核成绩3:7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 4、工作纪律: 严格档案考核工作纪律。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的依据;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者,必 须具备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登记表、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缺一不可;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须经省级伤残鉴定机 构鉴定,由当地安置办依据鉴定结果确定安置资格。 四、安置办法 (一)制定安置计划。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由民政、人事和劳动部门联合下达安置计划。事业单位计划不少于安置计划的10%。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 功以上奖励等的重点安置对象,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不少于当地全部事业单位计划的80%,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央、省驻滨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0%。 (二)公示计划及成绩。安置计划与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成绩由当地安置部门进行公示。考试考核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成绩并列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 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者,授予奖项时间在前者优先。 (三)选岗。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公开选岗大会,由退役士兵本人根据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到低排列顺序选择单位。公开选岗工作,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 行,退役士兵选择安置单位后需签字确认,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单位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 (四)自谋职业。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在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之后即可递交自谋职业申请。在选岗过程中,自动放弃选择单位的,仍 可申请自谋职业,当地安置部门要及时为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五、有关要求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不得限制或变 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组织、人事、编制部门暂缓办理其干部任用、人员调动、工资调整、人事考试和机 构编制等事项;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中央、省属驻滨单位进行通报,停办其由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的有关业务。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 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滨政发【2002】84号)中《滨州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 量化考核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滨州市(**县区)20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登记表
附件: 滨州市(**县区)20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 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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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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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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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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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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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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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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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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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部职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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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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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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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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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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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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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考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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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考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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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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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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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分(每服役一年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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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 一次减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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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分 |
被授予嘉奖或优秀士兵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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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一次减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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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功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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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受到记过处分 一次减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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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功加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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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间记大过处分 一次减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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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功和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加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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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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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被评为七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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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4级伤残军人子女 加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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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第二代) 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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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考核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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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装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安置办公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