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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民政局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来源:   时间: >2016-04-20 15:57:00

    为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速提效,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环境,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建立管理、服务、监督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现将市民政局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内容公告如下: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
    (一)指导全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市管理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自受理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筹备的决定,自收到全部有关文件之日起5日内完成注册登记);
    (二)审批市管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指导、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纪活动。
    法规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宗教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安部、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省政府《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等。
    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一)开展全市行政区划理论与战略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行政区划发展规划,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申报工作(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
    (二)参与市际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市内跨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三)指导全市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划、居民地名称的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和院楼门单元户号的编制及号牌的管理工作,监督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管理工作。
    (四)承办乡以上行政区划、著名的或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核准和申报工作(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省政府《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滨州行署《滨州地区地名管理办法》等。
    三、婚姻、收养、殡葬管理
    (一)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具体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及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所持证件、证明各全有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二)指导全市收养登记工作,承办涉港、澳、台及华侨在我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所持证件、证明齐全有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收养证》。
    (三)负责全市婚姻介绍机构的核准工作(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
    (四)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承办公墓新建、扩建的审核和殡仪馆搬迁的核准工作(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经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
    四、基层政权建设
    (一)研究制定我市基层政权、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城市社区建设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化建设;
    (三)指导各县区依法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指导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
    (四)组织、指导对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会干部的培训。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省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简则(试行)》等。
    五、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
    (一)指导地方驻滨部队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完善、落实双拥政策法规;
    (二)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双拥活动,组织地方部门行业、人民群众和驻滨部队开展双拥工作,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促进军政军民团结;
    (三)组织指导全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
    (四)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市委、市政府《滨州市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驻滨部队拥政爱民工作若干规定〉、〈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山东省基层双拥工作纲要(试行)等。
    六、优待抚恤
    (一)指导监督各县区落实烈属、军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
    (二)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办理烈士审报事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属于新评残及批烈5日内完成报批手续,属于调整伤残等级5日内办结);
    (三)办理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的材料审核事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
    (四)办理革命伤残军人新配三轮车审报事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指导滨州市复退军人医院、渤海革命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和伤残军人规定》,省委、省政府《山东省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委、市政府《滨州市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七、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一)负责军队移交我市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建设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落实其政治、生活待遇;
    (二)协调制定下达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导各县区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督促落实全市退伍军人安置计划,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指导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具体负责户口在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省政府《山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规定》、《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等。
    八、救灾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
    (一)组织指导全市救灾工作,及时核灾报灾、拨发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灾民紧急抢救、生活安排和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二)组织指导全市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每年两次向社会公布救灾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
    (三)管理全市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各县区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将7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政策、办理程序、咨询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对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650元的农村居民,给予生活保障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指导全市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原滨州地区行署《关于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意见》等。
    九、社会福利
    (一)制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社会福利机构实施宏观管理,指导各县区为城镇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提供供养、医疗康复服务,为家庭和单位托养的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代养服务;
    (二)指导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促进全市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三)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承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报和福利机构的审核、核准工作(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结)。
    法规依据:民政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部委局《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等。
    十、民政信访
    (一)依法受理民政政务范围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县区民政部门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收到人民群众来信,当日拆封登记并归口转发办理。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归口办理原则,一般性问题当日办结,重大问题5日内答复,疑难问题15日内答复);
    (二)征集人民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和省民政厅交办的民政信访事项。
法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条例》,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
    为落实上述服务承诺,优质高效地搞好各项管理和服务,根据“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创一流工作,树文明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要求,市民政局成立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监督检查机构,局有关业务职能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县区民政局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和监督奖惩措施。我们热诚接受各级党政机关、广大群众和基层民政部门的垂询、监督。监督电话:3172101。 联系人:张陶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