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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

来源:   时间: >2017-05-24 17:14:00

 (一)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主要对象是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对象主要包括: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和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

   (二)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主要方式包括:

   1.资助参保(合)。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救助。

  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

   4.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三)医疗救助的救助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按照国家部署,到十二五末,救助比例达到不低于70%。

  (四)医疗救助的结算范围?

   答: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各县(区)审查申请人医疗费用时,应当剔除单位补助、社会捐助的医疗费用和参加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赔付的医疗保险金等。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立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凭低保证、五保证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其他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工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状况、患病情况等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