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救助 > 办事指南 > 正文 >

城市低保

来源:   时间: >2017-09-25 17:16:00

  (一)申请城市低保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二)何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三)如何申请城市低保?

   答: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可直接向街道或乡镇申请。远离城镇的企业职工,由户主本人通过所在企业工会向街道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地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和居委会出具。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四)申请城市低保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1.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不少于3天。

   2. 街道(乡镇)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居委会或企业工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5.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哪些项目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答:以下项目不计入低保待遇申请人家庭收入:优抚对象和工(公)伤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费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励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生活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六)如何计算城市低保申请人收入?

答: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属于在职和下岗的,由所在企业工会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须经单位盖章、领导人签字,下同);属于退休和失业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从事公益岗位及家政服务、保洁、保绿等临时性工作的,由街道或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其他人员,由居委会和街道认定其收入并出具证明。

  (七)城市低保金如何计算?

答: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减去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为低保对象家庭享受的月人均补助额;家庭成员月人均补助之和,为低保对象家庭每月应领取的低保金总额。

  (八)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对象有哪些?

   答:城市低保分类施保的对象,主要是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城市低保家庭。具体包括:

   1.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具体病种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家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主要包括一级以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综合残疾等。

   3.“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4.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

   5.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

   6.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